探討: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

 

關係圖:借名人→出名人

 

借名登記的意義

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判決:
按稱「借名登記」者,
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
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
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。
 

登記之契約,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,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,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,應與委任契約同視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,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,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。

 

性質:無名契約

 

與贈與契約的差別

民法406條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
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
 

判決怎麼說→看誰在管理、使用、處分權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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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頭怎麼借?

正當?不正當?

正當典型例子:

1.父母借用子女名義登記-意思表示合致

2.節稅

 

不正當:不具自耕農身分借用人頭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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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登記的外部關係

常見問題:出名人把房屋或土地賣掉,有效?無效?效力未定?

出賣有效!

來源:最高法院106年第三次民事庭決議

土地登記出名人,維持土地登記簿,公信原則

 

 

如何確保借名登記權益?

寫民事契約、所有權狀放自己身上、金流、稅單、管理費…等自己處理。

 

 

Q&A

5樓公寓加蓋,屬於誰的??  1~5樓都有住戶都有。

實務上:分管契約,三個共有人講好,佔有特定部分。

2樓露臺,透過建商在契約上會寫露臺供2樓使用,標示清楚。

契約上其他人會放棄。

 

以上是筆記,律師講課整場很精彩都沒停過。

如果有筆誤,近請見諒...

 

如有理財、保險問題歡迎交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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